解析:
在夫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若有一方选择在这个期间内,以自己单独的名义,而非与配偶共享,来承担超出家庭常规生活所需的经济巨债,那么这笔债务将不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例如,其中一位伴侣在没有得到另外一半首肯的情况下,自行筹集资金进行商业运营活动,然而他/她所获得的收益并未用于改善和提升他们共同的生活条件,以至于背负的债务无法归为夫妻双方要共同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