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工伤事故中,员工伤残等级的评估鉴定的进行时间一般会选择在受伤情形已趋于稳定的状态时或停工留薪期恰好满期之时。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将有义务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之后的60个工作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最终结论,如遇特殊情况,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适当延长至30个工作日。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对于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则有权在收到鉴定结论的当日起算第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