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判定婚姻中的共同债务时,我们会优先关注此债务对于夫妻俩团结合作的生活、共同参与的生产运作或依赖于他们共同表达的共识。例如,如果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那么这笔债务通常会被断定为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单方面超过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债权人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的生活、共同的生产运行或依赖于他们共同表达的共识,那么同样地,这笔债务也可以确认为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