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夫妻之间债务的判定并不是仅仅依据其金额大小来确定,更重要的因素在于确认此项负债究竟是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愿而负担,抑或是被用来支持和服务于配偶双方的共同生活及共同事业运营之所需。若此种负债乃是夫妻中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过程中的个人名义之下,且数额远远超过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程度,那么通常情况下这类债务并不被认为是夫妻双方共享的责任,但是若债权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此项债务已经被用做了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条件,推动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活动前进,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平等且自愿的意思表达而产生的,则在此类情况下,上述债务仍可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