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对此类情况时,请务必保持冷静,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首要任务是详细审查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供的佐证资料,以确认对方指控侵权行为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且确凿有力。在此过程中,积极搜寻并整理出有利于您的各类证据,例如您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相关商标的法律依据及实际情况,以及该商标与对方商标之间存在的显著区别等等。若您认为对方所要求的赔偿金额过于高昂,您可以尝试通过证明自身在该事件中的收益相对较低,或者对方在该事件中所遭受的损失并不严重等事实,以此为基础来寻求降低赔偿金额的可能性。除此之外,您也可以考虑与对方展开深入的沟通与协商,共同寻找一种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让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