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告人以及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可对初级地方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不服,并有权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方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时限从接收到判决书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总计十个自然日。而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言,若对初级地方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表示不满,则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五个自然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