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协议离婚过程中隐瞒了存在的债务,那么,该债务在法律意义上对未被隐瞒的配偶方并没有相关的约束力和责任。这是因为从法律层面上看,这种刻意隐瞒的债务并未被用做提高或改善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质量,也没有参与到夫妻共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更不可能源于夫妻双方就债务问题达成的共识。在离婚诉讼期间,法院将会全面地考虑债务的性质、具体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财务状况等等诸多因素,从而细致而理性地界定债务的真正归属权。假如可以明确证明是其中的某一方恶意地去隐瞒这些债务,并且这些资金之间并没有任何形式的关联或涉及到了婚姻家庭的温馨生活,那么,无辜的另一方则只需以过往的财务记录为依据即可免除自身的还款义务与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