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刑事犯罪中的贩卖宠物犬类案件而言,其最终判决结果将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与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被出售犬只的来源途径是否合法、是否涉及到稀有及受法律法规保护的犬种等方面。倘若受害者出售的是通过盗窃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犬只,那么他很可能会面临涉嫌盗窃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而若受害者出售的是受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犬类,例如某些稀有名贵品种的犬只,他们便极有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即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指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的恶劣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态度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考量,以期做出公正合理的量刑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