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诈骗罪行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情况,对其刑事责任的减轻程度需全面考虑犯罪分子在狱中生活中的行为表现。通常来讲,如果一名囚犯表现出优秀的遵纪守法精神,持续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真实的悔过之意,甚至立下了功劳,那么他将有资格获得刑事责任上的减轻,但最终确定的实际执行刑期必须不得少于原认定刑期的二分之一,即,该囚犯至少还需要继续服刑三年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