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列举了几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首先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对方毫不知情或者持反对态度的前提下为家庭所承担的债务,然而这笔债项并没有被用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其次是夫妻中的某一方由于投入到赌博或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最后是夫妻中的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产生的债务,但此举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