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告人及自诉人,以及其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如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异议者,则有权通过书面形式或是口头表达,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种上诉需符合以下期限要求: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计算十个自然日内,或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计算五个自然日内。而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言,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判决持有异议,那么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五个自然日内,便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