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之行为人数目的评估,往往需全面权衡其行为的实质性质、情节轻重以及由此引发的恶劣影响等诸多要素。通常情况下而言,持续进行、屡次实施诸如此类的寻衅滋事行为昭示行为者内心的恶意程度较大。例如在一定时间段内,频繁实施如随意殴打他人、尾随追逐侮辱恐吓他人、强行夺取或任意损坏占有公私财产等行为,皆有可能被判定为已经出现重复多次的情况。然而,实际上针对这方面的具体次数标准,会因应不同的案件实际情况与司法实践经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