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机关应当对涉及到的个人进行立案追究:
首先,个人通过收受贿赂所得财产累积超过人民币五千元;
其次,即便个人收受贿赂所得财产总额未能达到五千元的标准,若是由于该行为导致了国家或社会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也应予以立案追究;
最后,如果涉嫌故意刁难、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而引发恶劣影响事件发生;或者是违背他人意愿强行索取财物,均应被视作可受理案件的条件。
2、所谓受贿罪,是指掌握着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各种手段去索取他人所赠财物,或者未经授权就非法接受他人所赠财物,并为施赠者谋求相关权益的犯罪行为。在主观心理层面上,本罪必须是有预谋地实施的结果,只有当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进而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受贿罪,反之则不构成此等罪行。
另外,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实际上正在为他人谋求利益,但是没有预设立场企图收取他人贿赂的想法,那么接收到对方以感谢为名赠送给自己的财物,前者对此毫不知情的话,此时便无法将这种行为归类于受贿罪的范畴。从客观角度来看,受贿罪的定义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接收他人所赠财物并为他人谋取私利的方式来实现的。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较为特殊,严格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外,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个大类人群:一类是从属性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他们是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类是非从属性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而言就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之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同时还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与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的精英人才,以及其他依法承担公务职责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