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务员申诉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受到纪律处分;遭遇辞退或被取消录用的情况;因任命职务问题而导致免职情况;官员级别因工作表现不佳遭降职处理;在定期绩效评估中被评定为不能胜任其岗位职责;以及在提交离职申请和提前退休请求时未得到应允的状况;
至于未按照相应规定来确定或者扣减工资,以及福利,保险待遇等方面的事宜,也可视为公务员申诉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