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请携带您本人的户口簿(登记信息上婚姻状况一栏需明确标注为“有配偶”,若未标注,则需要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局进行更改;如果属于单位集体户口,必须同时提供本人户口卡片原件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且均需加盖保管部门印章)以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含复印材料在内);
2.需提交您与伴侣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应以中文书写,且需一式三份;
3.请携带您与伴侣共同持有之《结婚证》;
4.请确保您与伴侣所持有的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载明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以及对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及债务偿还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意见(双方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