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中面临债务人无经济能力付款的相关情况及处理办法如下:
首先,法院有权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储蓄账户、股票投资等各类资产状况,并在确认财产掌控权属明确的情况下,可直接采取调拨、拍卖等方式偿还债权人逾期欠款项。
其次,如经查证被执行人为零储存仅存有不动产的案情,法院亦具备对其不动产实行拍卖的权力,通过拍卖所得资金在偿清拖欠款项之后仍需归属被执行人所有。若被执行人确实无法提供任何形式的可执行性财产,法院则可能将此案裁定暂时停止执行,待日后具备适当条件时再予恢复执行。此外,对于一直拖延并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还可以依照相关法规以延期执行的罚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作为附加惩罚。
根据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期限,从还款期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加倍债务利息;如果法律文书规定的是分期还款,则应从每期还款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未规定还款期限,那么就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需注意的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会一直计算直至被执行人完全满足全部还款义务为止。
同时,如果被执行人选择分批次还款,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也将按每一次还款完成之日来计算。对于那些在缴纳延期执行期间的普通债务利息方面屡教不改的被执行人来说,他们需要支付的罚款利息会根据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若法律文书并未具体规定该利息如何计算,则该部分将视为未计算。
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其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未能清偿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除了通常债务利息以外的非金钱债务×每天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比例计算的金额×延期执行的时间。关于法院实行强制执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提起申请。任何有关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决书以及刑事判决书和裁决书的执行,都是公民必须遵守的约定。如果出现一方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另一方可提交申请至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或者由审判员直接转交给执行员进行执行。
2.法院收到申请并予以受理。
3.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
5.实施强制措施。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当法院判令强制执行,但发现被执行人实际上无财力可供执行的话,法院通常会将该案裁定暂停执行,以便执行申请人在未来某一时期内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限制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