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许可被撤销之后,于三年内此类申请人将不得再次提交同样的申请。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某项活动的批准和赋予权利的行为。一旦行政许可被撤销,那么该申请人在接下来的三年内将无法再度向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此种业务许可。在此期间内,如果申请人有任何关于同一事项的新申请,则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驳回。在此特殊情况下,如果行政许可是由于申请人提供了不实的数据资料或是使用了不恰当的欺骗手段而取得的,抑或在申请之时,申请人已经清楚地了解自己并不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但是仍然坚持申请,则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必受到三年时间的限制,而是直接拒绝申请人的申请。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