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8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当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时,若原审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有所增减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二审法院有权遵循主体自愿原则对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处理;若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共识,则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可另寻途径寻求解决纠纷。
然而,法律同样强调“一事不再审”,即同一事项不可因同一诉求再度审理。因此,在涉及合同无效以及撤销合同的纠纷问题上,应有且仅应选取其中一个讼因作为案件基础。
至于二审程序中的变更诉讼请求事宜,原则上并不被允许,除非存在特殊情由并经调解成功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