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性质方面,留置盘问与拘传存在显著的区别。前者乃由公安机关的警察遵循法律加以实施、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种行政权力行使方式;而后者则为公安机关的警察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行使刑事诉讼权利的具体实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