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抵押物尚处于建造阶段时,是无法成功申请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明的。这是由于此阶段的抵押物尚未完成全部的建设工作,不满足拥有完全产权的条件。为了确保抵押物具备完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等到整个工程完工并且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之后,才可以依法提出房产证的申请。此时,除了必要的文件资料之外,还需要进行有效的他项权证的申请与办理,这样,一旦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其对抵押物的担保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最终认可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