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事宜的详细说明如下:自符合相关要求之日起,纳税人有权将其具备的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向支付其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进行提供,以便扣缴义务人能按照其在本年度内实际可享受到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来计算并代为缴纳预扣预缴的税款;亦或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由支付其上年度综合所得数额的税务部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相关的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