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劳动合同期满后,若情况系由雇佣方决定不再续约,并且劳动者满足了相应法律规定需要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况时,雇佣方应对该劳动者在其所在单位所工作的年份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的具体数量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来计算,即每一年的工作经验可换得对应一个月工资的数额用作补偿;
同时,对于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以构成整年的工作经历,仍将被视作一年进行计算;
至于那些工作经验尚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则可以得到半个月工资作为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