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出台的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在职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病的情形,各自所属的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不幸发生之日起,或者被依法认证确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以内,向所辖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工伤认定的申请文件。然而,倘若遇到了较为特殊的处境,经过慎重考虑并征得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确有必要的话,相关的申请期限是可以适度延长的。与此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的工伤认定申请报告,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本人及其家属或工会组织则有权在自事故不幸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认证为职业病之日起满一年之内,简单且直截了当地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有关工伤认定的申请文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