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状况下,若一对夫妇在婚后选择分别居住于不同地域,经过为期一年的时刻,最终决定离婚,此时关于彩礼是否需全数退还的问题,则需要结合众多要素进行全面审视与分析。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完成结婚登记手续,抑或是虽然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能真正意义上共同生活在一起,亦或在婚前支付彩礼的行为导致支付方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在此种情形之下,彩礼理应予以退还。然而,倘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共同生活过,并且彩礼的支付并未对支付方的生活造成实质性的困扰和压力,那么彩礼便有可能无需退还。然而,最终彩礼是否需要退还,以及退还的具体金额,仍需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与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