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行政办事处并不会直接插手处理各类土地纠纷事件。关于争议土地的具体处理程序和决策权主要是委托给了特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司法机构来全权负责。尽管在土地纠纷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行政办事处可能扮演着协调、协助或者传达相关信息等重要角色,但是他们本身并不具备直接处理此类事务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