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只在被告方单独提出上诉请求时,该原则方能得以施行。如若检察院站出来发表抗诉意见,或者自诉人踏上了上诉之路,那么便不再符合此条件。在此基础上,在二审程序中,法院通常不会对被告人施以更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其中包括不得更改原定罪名从而增设惩罚力度,以及不得添加新的犯罪事实以强化刑期。此外,除非发生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又依据这些新情况进行补充起诉,否则在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同样无法对被告人施加更严重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