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意外,在特定情况之下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这种规则适用于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照既定的工作路线进行“上下班”活动时,不幸遭受了非由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然而,如若交通事故系由当事人自己负有主要责任所致,那么通常情况下该工伤难以获得认可与确立。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