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涉及债务纠纷的诉讼应在被告户籍地所属的人民法院提起。若被告的户籍地址与其长期居住的场所存在差异,则应向其常居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提及的“常居地”系指当事人自居所地迁出后,直至提出诉讼请求之日起已经持续居住满一整年的地区;
然而,住院接受治疗或履行其他非惯常居住义务的地方都不应被视为常居地范畴内。关于合同标的履行地点具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应遵循该约定所指向的地点进行诉讼。倘若争议焦点为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债权人也可选择在其实际收取借贷资金的一方所在地发起诉讼。总之,对于选择何种地点作为诉讼场所这一问题,应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