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一般皆予以各设区之市级地方法院下辖医学分会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直接监管的县级市乃至更小的行政区划之地方法院下辖医学分会职权负担。在此基础之上,如需进一步之技术鉴定工作,则可交由这些分会所属地区级具有更高权威性的医学分会担任。而若遇到必须对具有特别复杂性和疑难程度且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的情况,中华医学会亦有权组织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