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保全措施中,主要存在两种方式,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其中,债权人代位权,乃民法典所规定之制度,即若债务人为履行其到期债务而故意拖延,或未能及时行使其合法权益,此举对于债权造成损失时,债权人得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并申请借助自己的名义,来代替债务人行使该项债权。
至于债权人撤销权,则是指在债务人为减少自身财产而实施某些行为,从而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威胁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撤销该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