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无权处分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其本身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若所有人不予承认或在无权处分者与他方达成协议并订立合同之后仍未能获取到应有的处分权限时,则该合同将失去履约可能性。在此情况下,买方可根据无权处分者的违约行为向其提出索赔。无权处分并不构成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否定,相反地,设立此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以及善意第三方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