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程序中的冷静期内,对于一方所负担之债务究竟如何定性,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判断。若此笔债务是出于维护家庭共同生活、促进共同生产经营之目的或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产生的,则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倘若这笔债务是由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欠下,并且数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往往会被判定为个人债务,仅由举债方自行承担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