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之债中,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设立了两种重要的保全措施,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及债权人的撤销权。
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如果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所拥有的权利,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债权人有权以自身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方主张相应的权利。
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债务人实施了可能会导致其财产减少、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