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医患事故所引发责任的层级,一般常包含全责、主责、次责以及轻微责任等几个方面。诸如,当医疗机构需为所产生的医患事故负有全面责任时,即被称为“全责”;而若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在事故中所起到的主导作用较大,则可称之为“主责”;反之,若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影响力相对较小,则可归类于“次责”;
最后,如果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对事故的影响程度微乎其微,那么便可以称之为“轻微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