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网络侵权纠纷之案件归属法院的问题,通常依照两个基本要素来加以确立:
第一,侵权行为地;
第二,被告住所地。而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又包含了多个层面,具体而言则是指实施了被控告的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及其他相关硬件设备的所在地。若是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明确界定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话,那么原告在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或其他相关设备所在地,便可将此视为侵权行为地。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为受害人提供更为便捷的诉讼途径,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