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管辖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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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在处理侵权案件地域管辖时,坚守两原则:一是侵权行为地原则,确保案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地审理;二是被告住所地原则,保障被告在常住地或户籍地应诉,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网络侵权管辖原则是什么

一、网络侵权管辖原则是什么

首先,应以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点为首要考虑因素;

其次,如果无法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则可依被告(指对受害方构成侵权行为的一方)的居住地作为替代性依据。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为了进一步明确侵权行为地这一关键概念,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对此作出了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所提及的侵权行为地,不仅包括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还涵盖了侵权后果产生的地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当前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现状,该解释第二十五条更是对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后果发生地进行了更加具体而明确的定义:“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计算机及其他信息设备所在之地;而侵权后果发生地则包括受害方的居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网络侵权管辖法院有哪些

因网络名誉权遭受侵害而提起诉讼之案件,应由侵权行为施行地域或被告居住地所在的地区相应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具体而言,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涵盖了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产生的地方。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的界定,则包括了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计算机及其他信息设备所在的位置;

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则包括了受害者居住地在内的所有相关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在涉及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上,始终坚持两个基本准则:首先,严格执行侵权行为地原则,确保所有此类案件均在侵权事实实际发生或侵权后果确实产生的地区进行审理裁判,以维护公正性和权威性;其次,始终遵循被告住所地原则,确保被告能够在其惯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承受司法程序的挑战,从而确保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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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意见》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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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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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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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三种情形中存在一种即为改变。
2、特殊地域管辖:不同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过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有管辖权,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也有管辖权,两地不一致时,由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限制地。
依《若干解释》规定,如果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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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迁入异地之前,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仍然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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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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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欠了我们很大一笔钱,可是他现在拿不出足够的钱去还钱,所以他想让他另一个欠他钱的朋友还我钱,但是不在一个地域,所以我想问一下债权转让 管辖的地域一般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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