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那些患有精神疾病者未能按期归还所借资金之问题,需要深入探讨和考量他们在借贷之当时所处的精神状态。若在借债之时正处在无法分辨或不能彻底识别自身行为能力的境况之下,那么这类借贷操作极有可能被判为不可执行,进而其监护人亦无须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
然而,倘若借贷之时其精神状况正常,那么他就必须承担起偿还贷款的法律职责。若其确实无力偿还该笔债务,监护人则可能不得不以其所拥有的财产作为来源来赔偿这笔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