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确立过程中发生争议,建议先寻求当地乡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的帮助和协调。若是情节严重,乡镇政府无法单独处理时,当事人可直接向县级政府提起申诉。而后,有关行政机关应负责对涉案的山林纠纷进行初步调解工作,若调解不成,应依法做出明确的处理决定。若受害人对此处决结果表示异议,则有权在收到该处理指令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