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源于审批机构在审核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争议;
2.由于争抢居住用地之外,公有的闲置土地而产生的纷争;
3.暗中交换住宅用地酿成的纠纷;
4.边界界限不清引发的争议;
5.以上所有种类型的纠纷都涉及到住宅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权认定,且无法直接通过法律诉讼予以解决。原因在于,关于住宅用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方面的争议拥有极强的政策性特征,并且与其行政管理关系紧密相连。为了确保这些纷争能得到快速、妥善的解决,遵循制度规定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