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土地确权纠纷时,各方当事人有多种方式来寻求公平解决:首先,争端双方有权利就其法律权益纷争进行自由商议并以达成共识为首要目标;其次,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公共权威机构提出申诉,寻求相应的司法裁决;最后,若当事人对于政府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则有权在收到处理结果声明书之后的第三十天以内,依法向管辖法院递交上诉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