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对于不服地方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其可以享有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算15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而对于不服地方法院做出的第一审裁定的案件当事人,同样也可以享受到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算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审后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