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确定,需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评判。若商品房预售合同系依照法定程序订立,那么该份合同即为合法有效。虽然在未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此种情形通常并不会对合同的有效性产生实质性影响。然而,若双方当事人在此问题上已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则该份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然而,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已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而另一方也已予以接受,那么即便尚未完成登记备案手续,该份合同仍应视为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