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普通程序的审判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进行审结;若存在特殊情形,确需延长,则须由本院院长作出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仍需延期,应上报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批。通常情况下,从立案之日起大约七日内,法院将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给予被告三十天的答辩期限。因此,最早的开庭日期可能是在立案之后的一个月,而最迟的开庭日期则应在审限截止之前的六个月以内。然而,由于当前法院案件数量众多,如果一个月左右的案件开庭时间已经排满,那么开庭日期就需要相应地向后推迟。因此,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的任何时间段开庭均属正常范围。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