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房屋因为品质上的问题而发生倾倒事件,对于受害人来说,他们有权利要求建筑单位及施工单位负责相应的责任。然而,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实房屋无品质缺陷,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作除外处理。为了保障赔偿权益,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若发现还有其他责任人,他们有权向这些责任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