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我们会根据合同所规定的交付房屋的具体日期来计算其延迟交付的时间长度。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进行房屋交付,在经过合理的催告期之后依然未能执行该义务,并且也没有能够提供适当的理由以解释其行为的话,那么购房者是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的,同时还可以向开发商提出退还已经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关利息的请求,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如果开发商在经过催告期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完成了房屋交付,那么购房者就无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他们仍然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对超过约定日期的部分进行赔偿,以此弥补自己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