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屋交付发生延期情况,则无需缴纳相应期限内的物业费用。一般来说,物业费用的收取起始日期为业主实际完成收房手续之后,此时物业管理公司将正式开展物业服务相关的各项工作;如已全部完工但仍然未能交付至购买者手中的物业项目,其所涉及的物业费用应由负责开发该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担并代为支付。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