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确实有必要向相关银行提出停贷要求,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购买者有权擅自停贷。若购买者擅自采取行动,导致的后果将严重到需要承担以下几种类型的法律责任:首先,必须承担违约所带来的各种义务与责任。私自在贷款合同中停止还款即视为构成了债务违约的行为,需按照条款规定向银行支付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等相关赔偿;其次,此种行为还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个人征信状况。银行在发现购买者停贷之后,有权利向全国统一的征信机构提交其违约信息,由于信用记录对个人非常重要,因此购买者在此事件过后极有可能造成征信出现不良记录;最后,购买者还有可能面临银行发起的法律诉讼。当银行发出缴纳款项的催告书之后,若购买者仍然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能会选择采取实际措施,如提起诉讼,以追回本息,此时购买者将会被动地面对诉讼失败并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