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完毕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前往房地产管理机构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进行相应的备案手续办理工作,以确保购买方能够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各项权利。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