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合伙建房所引发的产权纠纷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优先选择通过友好协商的途径予以解决;若协商无效,亦可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从中协助进行调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然而,若当事人对协商及调解均不感兴趣,或者在协商与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那么他们便有权向所在地区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