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过渡费用,即是我们常说的“临时安置费”,它是指在特定环境下的房地产拆迁项目中,由于某些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使得部分开发区域内的建筑物无法如期完成归还,导致被拆迁业主必须面临在外租赁住房进行过渡的情况。此时,开发商应对这些受到影响的业主支付相应的补偿款,这便是我们所说的“过渡费用”。在具体的费用计算过程中,需遵循以下准则和方法:
第一,针对住宅类型的房屋而言,如果逾期的时间不足六个月(包括六个月),则按照每月增加0.5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来计算;若逾期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则按照每月增加1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来计算;而当逾期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年时,则按照每月增加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来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增加的标准应在原有的协议规定基础之上进行调整。
第二,对于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来说,如果过渡期限超过了原有约定,那么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将按照原先的拆迁协议中所确定的标准或者由评估机构所确定的标准来进行发放。
第三,对于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而言,如果逾期时间超过一年(包含一年),那么每一年都需要额外发放一次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当然,也可以选择按照每月的形式进行发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迁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基础上增加500%。